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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尺江上非法电鱼,南宁三男子领刑还要买鱼增殖放流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今年5月,南宁的邓某尚等三名男子在八尺江上非法电鱼,共获得9.17公斤鱼。11月27日,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分别判刑。此外,三人还被判购买12989尾鱼苗及36.68公斤成鱼,在执法部门的监督下增殖放流。

▲庭审现场。

今年5月23日中午1时许,南宁市良庆镇的邓某尚、周某九和李某麽三人闲来无聊,驾驶一艘钢质船舶,在良庆镇新兰村邓屋坡至乌兰坡的八尺江水域非法电鱼捕捞。当时正处于国家规定的禁渔期内,当日下午4时许,3人被南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和良庆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获,此时他们共电到了9.17公斤的鱼。

随后,南宁市良庆区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公益诉讼。11月27日,该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公开审理。法庭上,三名被告人认罪认罚。

▲由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院长韦良担任该案审判长。

经广西水产研究所对生态损失评估,认定三人非法电鱼的行为,对该河段36.68公斤的成鱼和12989尾幼鱼造成损害。在公益诉讼阶段,公诉人认为,三名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采用禁止使用的电捕鱼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八尺江该河段野生渔业资源和该水域的生态环境。公诉人要求,三名被告人在负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非法电鱼造成的损害进行相应的增植放流,以修复八尺江生态环境。

▲三名被告人将鱼苗和成鱼在八尺江放流。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邓某尚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周某九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李某麽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三名被告人须在原电鱼的河段增殖放流成鱼36.68公斤和幼鱼12989尾,修复八尺江生态环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3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愿意依法进行增殖放流。

▲良庆区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鱼苗放流。

庭审结束后,当天中午,良庆区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三名被告人来到八尺江新兰村邓屋坡附近河段,将鱼苗和成鱼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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