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下午,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高空抛物案作出判决,男子因从23楼抛下香油、大米等物品获刑1年2个月。
2020年7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林在其居住的23楼室内,为发泄情绪,将半桶香油(5升装)、半袋大米(25kg装)、半屉锅猪油(屉锅重453.07g)从住所阳台抛至小区商铺门前的人行道上,造成商铺玻璃门及空调外机沾染大片油污,造成经济损失300元。
据了解,该高空抛物坠落的人行道系小区内部人行道,多家商铺位于人行道旁,有行人、车辆过往。
案发后,由于李某林在公安机关进行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庭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无辩解,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林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原题为《23楼抛下香油、大米、半屉锅猪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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