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桂林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钟智等11名被告人犯诈骗、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2013年9月至2019年期间,实施“套路贷”犯罪诈骗被害人17起,发放贷款金额1215万元,违法所得353.3264万元。
▲宣判现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供图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钟智通过挪用公司资金、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资金,以此为基础发展团伙成员,逐步形成以钟智为首,钟克春、陈允武、钟鑫磊、田立红、蒋小月、欧冬、莫荣玉、韦文玉、许行新、林欣等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3年9月至2019年期间,该集团实施“套路贷”犯罪诈骗被害人17起,发放贷款金额1215万元,违法所得353.3264万元。钟智组织自成立以来,通过“套路贷”非法敛财,非法占有被害人高利息等不法利益,为追讨不法债务,纠集他人威胁、辱骂、滋扰债务人,严重破坏本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钟智等11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供图
29日,该法院认定钟智等11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到1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02.5万元。其中,钟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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