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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社保自担,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石慧琼

梁先生问:我在一家保安公司做保安6年了,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但约定工资已包含社保,社保由员工自己缴纳,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我辞职,公司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由于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其不因双方当事人的任何约定而被排除。

本案中关于社保自负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梁先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为他补缴其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

同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梁先生可以与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值班律师: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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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钟亮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杨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