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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啤酒被收开瓶费,南宁一消费者投诉餐馆

阅读数:4170 发布时间: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记者走访发现,沉寂多年的开瓶费有冒头趋势。

南宁市民张先生向一家餐馆订餐时,商家称包厢设置有最低消费,用餐时因叫了啤酒外卖,他又被商家收了50元开瓶费;刘先生自带白酒到一家餐厅消费,结账时被收了20元清洁费……目前,两人已向主管部门投诉。9月下旬,南国早报记者走访发现,在最高法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属霸王条款后,“开瓶费”已沉寂多年,但最近又有冒头的趋势。

消费者自带酒水,被收开瓶费、清洁费

8月底,张先生向南宁市百家乐鱼煲餐馆锦春店订包厢用餐,商家称包厢设置有最低消费,最少消费600元才能使用。“我们有六七个人用餐,人均消费100元还是能达到的。”张先生说,根据有关规定,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但考虑到当天的消费金额能够达到餐馆的要求,就没有过多计较。

当晚到达餐馆点菜后,张先生发现店内没有自己喜欢喝的啤酒,于是通过外卖叫了一箱啤酒。外卖小哥把啤酒送达离开后,一名服务员走进包厢称“自带酒水要收开瓶费”,这让他难以接受。

“啤酒是易拉罐的,我们可以自己开。”张先生说,他事先并不知道餐馆不能自带酒水,在包厢或餐馆内也没有看到收取开瓶费的告示牌。尽管据理力争,对方仍然坚持每箱啤酒要收50元开瓶费。用餐结束后,餐馆在菜单和发票上写明了收取“开瓶费”并盖章。

▲店家开具的发票上标注有“开瓶费”。

9月8日晚,市民刘先生请朋友在“饭桌故事”东葛店吃饭,他自带了一瓶白酒。埋单时,他发现预结单上有一项20元的“清洁费”。

▲预结单上有“清洁费”一项。

对此,收银员解释称,因为顾客自带酒水,所以收取了20元的酒具清洁费,并让刘先生看收银台上的“自带酒水说明”提示牌。

▲店家的“自带酒水说明”放置在收银台上。

“事先未告知不能自带酒水,对这项收费我不认可。”刘先生说,他在餐桌上并没有看到不能自带酒水的提示牌,要求服务员开酒时对方也没说要收取“清洁费”,未尽到提前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属于霸王条款,但餐厅仍坚持收取这项费用,他只好妥协,付款后得以离开。

多数餐厅已不收“开瓶费” ,但有变相收费项目冒头

连日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实地走访南宁市民族大道、东葛路、中越路、金湖路、天狮岭路等区域十多家不同档次的餐厅,发现“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的提示已基本看不到。大多数餐厅的工作人员均表示,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饮料,一律免收服务费。

在民生路的一家星级饭店,当记者问及订餐能否自带酒水时,工作人员表示,几年前,“禁止自带酒水”的行业旧规就已被多数餐饮企业废除。因此,无论是举办宴席,还是散客消费,顾客入场一律可以自带酒水消费,酒店不收取任何费用。

不过,记者发现,仍有餐厅限制顾客自带酒水,尤其是啤酒和饮料;也有餐厅虽未直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也没有明说要收取开瓶费,但会以“服务费”“酒具清洁费”的名目变相收取费用。

在桂春路的一家湘菜馆,服务员表示,只允许顾客自带白酒、红酒,啤酒和饮料都只能在店里消费。此外,自带的白酒和红酒还要收取每件10元的“清洁费”。

对于自带酒水收费问题,多名餐饮企业负责人表示,客人消费前,他们会口头明确告知,让客人自主选择。民族大道一家川菜馆的老板说,菜馆的菜价很平民,利润低,酒水价格也不是太高,对于自带酒水的客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合情合理,“我们为顾客提供了场地和服务,这些都是成本,如果大家都自带酒水,我们可能会倒闭”。

此外,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对于顾客使用包厢的要求,不少餐饮企业已不再设置最低消费,但要求至少8人以上才能使用,或要求顾客达到一定的餐标才会安排。东葛路一家星级酒店中餐厅的服务员称,包厢都是大桌,为了避免资源浪费,最好有七八个人用餐,而且人均消费要达到200元。

商家收费前需征得同意,顾客遇不合理收费可投诉

“餐厅为顾客提供酒具要收清洁费,那使用餐桌椅子是不是也还要另外收费?”刘先生说,餐厅为消费者提供酒杯是最基础的服务,额外收取“清洁费”其实就是限制顾客自带酒水,违背了餐厅服务的基本规范和公平原则。9月29日,他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对方已经受理。

张先生表示,他已向南宁12315热线投诉,并于9月29日提交了相关证据。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商家设置最低消费已涉嫌违法,但能否收取开瓶费,要看实际情况,“如果说餐馆当时有提醒、我也同意了,那就可以收取”。

南宁一家主营桂菜的餐厅负责人表示,虽然大家都知道不能直接收“开瓶费”,但酒水销售仍是不少餐厅营收的一大块,所以店家会变着花样收取相应费用。一般来说,出于人性化的考虑,餐厅会允许顾客自带白酒和红酒,价格较低的啤酒、饮料则鼓励在店消费,这也是不少商家和顾客间达成的一种默契。

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吴东栋认为,餐饮企业要守法、诚信经营,有关法律和部门已禁止“最低消费”“开瓶费”等不合理收费,行业协会也多次倡议餐饮企业要合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但近年来餐饮业发展迅速,每年增幅10%以上,一些新入行的商家不清楚这些条款,也不排除有的商家明知故犯,对此消费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志愿者律师欧阳泽明表示,自带酒水的“开瓶费”“清洁费”能不能收取,要看商家是否在顾客消费之前明确发出要约。比如,是否通过厅堂告示、口头告知等方式,给予消费者知情权。他认为,像刘先生这样既没有看到餐厅告示,又没有获得服务人员的口头告知,等到结账时才被“拦腰一刀”的情况,商家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南国早报南国法援公益律师赵明堂认为,2014年2月,最高法表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是无效的。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修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若出现违反公平自愿原则的规定,将一律视为无效。商家收取基础服务外的特殊费用,需与消费者充分协商,如果消费者遇到不合理的收费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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