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周如雨
2月25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海关缉私局获悉,近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宁海关缉私局隶属钦州分局侦办一起走私香烟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主犯董某某、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各处罚金710万元、440万元。
2020年7月9日,南宁海关缉私局联合广西烟草专卖局开展“边海2020-1”打击香烟走私专项行动,分别在钦州、北海、防城、东兴以及福建云霄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打掉香烟走私团伙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端掉走私过驳窝点1个,现场查获涉案香烟162件,钦州海关缉私分局于当日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
▲涉案香烟。姚锡玲 摄
经查实,以董某某、陈某某等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柬埔寨、老挝等国家订购假冒国内部分知名品牌香烟运至越南囤积,后经钦州、防城港、靖西等沿海沿边非设关地走私入境,再运往广东等地销售牟利。
经深挖扩线,该案最终查证涉案团伙走私香烟3190件,案值2001万元,被海关总署缉私局列为二级挂牌督办案件。
据悉,在该起案件中,团伙其他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至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30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知多一点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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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