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餐馆老板计某劝架惹上麻烦,一审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其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终获改判无罪。为此,他向一审法院提出21.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申请。近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计某6.3万余元人身自由赔偿金。
劝架惹麻烦,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获刑
2018年12月12日15时许,市民韦某因琐事与其朋友周某在城中区风情港计某经营的餐馆门外发生矛盾,并持礼炮筒、雨伞、塑料凳等物殴打周某。之后,韦某进店欲找刀再打周某,被正在店内吃饭的计某阻拦。这时,韦某用手打了计某一巴掌,还用礼炮筒殴打计某头部。对此,计某遂以手脚推打韦某并将其推出店外,而周某亦上前拉扯二人。在此打斗推拉过程中,韦某均戴口罩。
之后,韦某、周某两人离开,但数十分钟后又返回,称发现韦某右脸被划伤。事发当日,韦某因脸部受伤前往医院治疗。经鉴定,韦某右面部中心区瘢痕形成长度达4.5厘米以上,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1日,计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城中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伤者韦某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可对计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计某6个月有期徒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韦某8999.15元经济损失。
证据不足,二审改判无罪
一审宣判后,计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去年8月6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计某辩称,他在自家餐馆吃饭时,应周某的要求阻挡韦某冲进店内拿刀,被韦某用手打脸并用金属礼炮筒敲头,为了保证店内客人及其自身人身安全,他才将韦某推出店外。当韦某在店外继续殴打他时,周某上来劝阻,三人相互殴打在一起,对韦某的面部划伤,他不知晓是何时何物划伤的。计某认为,其主观上没有伤害韦某的故意,也没有持物伤害她,请求法院判其无罪。
计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计某是在遭到韦某持物殴打情况下出于自我防卫和保护店内客人的人身安全才动手反击将韦某推出店外的,其行为并未超出自我防卫的必要限度,没有伤害韦某的主观故意。并且,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韦某面部致伤是韦某所为,案件事实疑点无法排除,建议判计某无罪。
此外,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也发表意见称,现有证据认定韦某脸部受伤是事实,但由于韦某脸部受伤的时间、原因、致伤物等均不清楚,认定韦某脸部损伤系计某持筷子所致证据不足,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计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建议依法判决计某无罪。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该案实际,认定计某故意伤害韦某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即便伤害结果系计某造成,也是计某为阻拦韦某在店内外连续的暴力行为而为,造成的轻伤结果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一审判决认定计某持筷子致韦某脸部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一审判决计某赔偿韦某的经济损失也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市中级法院于去年9月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计某无罪,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申请21万余元国家赔偿
法院支持6.3万余元
因为该案,计某前后总共被羁押182天。今年1月28日,计某向案件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21.8万余元,其中包括63108.5元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停业经济损失以及租房被清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0.5万元。
城中区法院受理审查后认为,计某的情况符合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计某申请的63108.5元人身自由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赔偿。此外,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计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停业经济损失、租房被清空财物损失这3项国家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今年3月2日,城中区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计某63108.5元,驳回他的其他国家赔偿申请。
(原题为《柳州餐馆老板劝架挨打,还被法院判刑!改判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20多万…》)
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