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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高空坠物伤人,物业是否担责?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伯女士问:今年2月17日,我带女儿去玩,路过某小区时,女儿被一块碎玻璃砸到头上,顿时鲜血直流,经住院康复治疗,用去约6500元医药费。事后查明,玻璃碎片是某栋楼上掉下来的,但无法知道玻璃碎片是从哪层楼房掉下来,我要求整栋楼的所有业主先共同补偿我女儿的医药费,同时也要求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以我女儿受到损害与其没有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请问,物业服务公司的说法合理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 王世杰整理)

3月23日(周二)值班律师 

上午 杨华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离婚、继承、交通事故、物业纠纷等案件。 联系电话:13978855411 

下午 韦亮 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房屋、土地纠纷、离婚财产分割、追索工程款、交通事 故纠纷、公司诉讼等案件。 联系电话:1524070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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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