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颜强
何先生问:我于2017年认购了一家公司30%的股权,认购期限截止到2025年。2020年公司对外负债,现在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把我一起列为被执行人,要求我在认购的限额内补足出资,我想问,我可以拒绝吗?
韦亮律师解答: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你认购期限未到,不属于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情形,你当然可以拒绝补足。
3月24日(周三)值班律师
赵明堂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各种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上诉申诉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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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