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郭燕群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引发社会关注的同时,各界也期待法律法规的完善。3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这次立法,强化了家庭教育和家长的监管责任,鼓励和支持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明确未成年人有几种情形可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因素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直接和深刻的影响。条例草案强化了父母等监护人的教育责任,包括与未成年人保持沟通交流、关注他们的青春期和心理、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培养是非观念、配合学校工作等。为督促和引导家长承担自己的监督义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并加强管教;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构成违法的,应当消除和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时下,对家庭教育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加强对家长的指导,条例草案明确,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规定采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依托学校的家长学校、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妇女之家、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公共机构,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鼓励社会专业力量参与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需要发挥社会专业力量的作用。而广西的社工组织与社工队伍相对薄弱,也需要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鼓励、引导和扶持。
条例草案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个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条例草案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职或者兼职的社会工作者,学校根据需要申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同时,鼓励、支持从事法律服务、心理服务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期间、刑罚执行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后,提供帮教矫正、预防重新犯罪的社会化服务。
几种情形可送入专门学校
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和未成年人刑事政策轻缓化的实行,大量严重不良行为和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缓刑的未成年人存在失控失管现象。国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作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重要手段。目前,广西的桂林、柳州、玉林、来宾、北海等地专门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也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如何将未成年人司法裁决与专门教育制度有效衔接,成为了必须攻克的难题。
这次立法,条例草案拟明确未成年学生进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的条件: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不适宜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的,可以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建议将其送至专门学校,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条例草案还规定,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将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时,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本人等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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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立法背景
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区0至18岁未成年人总数为1497万人,已经超过广西总人口的25%。2019年,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数为12547人,占全区涉罪总人数10.65%;未成年犯罪人数为2563人,占全区犯罪总人数4.82%。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区一些未成人犯罪恶性案件的曝光,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党政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也强烈呼吁紧跟上位法立法进程,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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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