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问:今年3月10日,干杂摊老板王某请我搬运货物。搬完准备下车时,司机贾某突然开动车,我站立不稳,从车上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右脚膝盖粉碎性骨折,用去医药费7万元。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王某垫付2000元医药费后,以司机驾车不当造成此次事故为由,不再支付医药费;而贾某以我受伤是为了老板王某做事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请问我应该向谁请求赔偿医药费?
麦鹰雄律师解答:王某与你构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王某属于接受劳务一方,你属于提供劳务一方。你在提供劳务期间,司机贾某在没有保障你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就驾驶机动车,导致你受到人身损害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因此你既可以请求王某补偿医药费,也可以请求司机贾某赔偿医药费;如果你选择向王某请求补偿医药费,王某补偿医药费后,可以向司机贾某追偿。(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陆旺整理)
3月26日(周五)值班律师:
上午 赵明堂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各种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上诉申诉案件。联系电话:18275765980
下午 林剑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山林土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联系电话: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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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