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问:
我有一儿一女,夫妻名下有一套房登记在前夫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带,儿子由他带,房子归儿子,前夫有居住权,但是不能买卖。但离婚后儿子女儿实际都是我带,前夫从来不管不问,且房子前夫一直住着,房子还没有过户到儿子名下。现前夫想把房子卖掉,我该怎样才能把房子要回给儿子?
林剑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达成的合意。根据黄女士的描述,黄女士与男方离婚时,双方协议明确房产归儿子所有,男方仅有居住权。合法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在男方将房产变卖,已经违反了离婚协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男方变卖的房产的行为,如果买方知道房屋真实权属,或者买卖价格不合理,或未完成过户登记,则黄女士有权追回。如果买方不知道男方无权处分,通过合理价格买卖,且房产已经完成过户,买方属于善意取得。黄女士无法追回房产的,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损失。这个损失一般包括房屋售价及利息如有偿还银行按揭贷款等,应进行相应扣除扣除。
(南国早报陆旺整理)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编辑 褚瑞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