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问:我承包梧州一厂房扩建工程,现工程已竣工一年多,但发包人一直拖欠工程款未支付,我只跟对方约定了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但对利息计算标准没有约定,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单化军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此你可以依据该法律规定主张利息计付标准。(南国早报 陆旺整理)
6月3日(星期四)值班律师
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联系电话:151778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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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