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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口头约定赠与房屋,具有法律效益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苏先生问:去年6月,我认识花某。8月,我们确立恋爱关系后开始同居生活。9月16日,经我与花某协商约定,把我已购买并办有房产证的一套价值89万元的房屋送给花某。今年5月15日,我发现花某劈腿,为此,我提出分手,花某要求我把房屋过户给她,我不同意,花某说我违约,要告我履行诺言。请问,我可以不把房屋过户给花某吗?

麦鹰雄律师解答:你与花某协商约定把房屋送给花某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效的赠与合同,但该赠与合同的标的属于房屋,而房屋属于不动产,房屋只有过户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且该赠与合同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你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给花某前,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不将房屋过户给花某。(南国早报 颜强整理)

6月4日(星期五)值班律师

下午 林剑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山林土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联系电话: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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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黄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