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黄先生问:我与前妻协议离婚时约定,登记在我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但是,相关的银行认为我是抵押贷款购房,没有经过银行的同意,赠与行为无效。这个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该规定表明,已抵押的物权并不成为继承或赠与的阻碍,即继承、赠与行为有效。同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黄先生与贷款人某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黄先生将房屋赠与女儿后,并不免除其本人的还款责任,同时,赠与行为发生后,银行仍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
(南国早报记者 巫碧燕整理)
编辑 欧阳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