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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借款给他人放高利贷,结果对方跑路,此借款行为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南宁黄先生: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我陆续出借了70万元给何某某用于发放高利贷,每月从何某某处获取5%的利息。自借款时起,何某某先后向我支付了利息共计8万元。现何某某已经跑路,找不到人了。我们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该怎么处理?

林剑律师解答:你明知何某某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仍然向他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借款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虽双方的借款行为属于无效的行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方何某某仍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你。但是,对于何某某已支付的8万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的本息,何某某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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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