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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丨父母过世,谁能做妹妹的监护人?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康女士问:

我父母早年去世,妹妹户口已由农村转到城市。2020年6月17日,我妹妹与妹夫离婚。同年8月12日,经医院鉴定,我妹妹得了精神病,我哥和我都抢做妹妹的监护人而发生矛盾。请问,如何确定我妹妹的监护人?

麦鹰雄律师解答:

你与哥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由你妹妹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你或者你哥哥为监护人;你与哥哥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你或者你哥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7月7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 无

下午 林剑,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山林土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联系电话: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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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