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经小飞
钱先生问:
2020年4月25日,我与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房款总价90万元,签订合同时按照房款总价的30%即27万支付首付款,其余房款按揭贷款,2021年5月25日交付房屋使用,2022年5月20日办理房产证。2020年4月26日,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又将同一套房预售给樊某,总价100万元,其他约定内容和我签订的合同一样。到了房屋交付时,该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房屋交付给樊某使用,并跟我说可以换房,我不同意。请问如何维权?
麦鹰雄律师解答:
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樊某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给樊某使用,导致你无法取得房屋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你的合法权利。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樊某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房地产有限公司履行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交付房屋给你使用的义务。
7月7日(周三)值班律师
上午 无
下午 林剑,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山林土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商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联系电话:18776717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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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