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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阶段,可否要求死亡赔偿金?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王女士问:2019年12月,我弟弟王某在河池某酒吧参加同学聚会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被他人持刀捅伤致死,法院准备开庭审理该案,作为被害人家属,我们可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这一阶段提起死亡赔偿金的要求?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因此,刑事案件致人死亡的,如被害人家属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这一阶段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诉求,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根据民法典等其他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所以,建议被害人家属选择等法院判决处理好刑事判决后两年内,再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而不要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这一阶段就提起死亡赔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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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