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黄先生问:今年3月,我在南宁市江南五一路口被一辆私家车撞致左腿骨折,交警认定私家车承担全部责任。因我参加了城镇医疗保险,有3万多元住院医疗费用得到社保部门的报销。请问,已报销的医疗费,能否再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
林剑律师解答:该案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伤者与社保部门的合同法律关系,另一个是伤者与交通事故责任方的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两者的法律关系不同,赔偿的依据也就不同,两者是不能相抵消的。社保部门报销的这一部分,是针对伤者在社保部门已缴纳有关医疗保险后,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由社保部门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理赔。而交通事故责任者在这起事故中由于自己过错侵害到了伤者的人身健康权,根据民法典等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的规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伤者部分住院医疗费用得到社保部门报销后,还可以另外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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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