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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桂林一旅行社被开出3000元罚单

来源:桂林晚报 发布时间:

7月7日,桂林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

▲官网截图

从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该旅行社在“去哪儿”网发布了一条跟团游的网络广告信息,其中在“预定须知栏中第50条的内容为“☆本公司对以上条款保留最终解释权”。执法人员对该旅行社“去哪儿”网的2021年度后台订单数据进行了检查,显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订单量为零,没有违法所得。

而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

多看点

“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本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大家对这样的字眼是否感到很熟悉?

一位网友称,此前XX奶茶店开业大酬宾,门口竖着广告牌,上面写着“买一送一,转发朋友圈3天即可免费赠送奶茶,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他按上面操作完成后兴冲冲去门店领奶茶,店员居然说转发活动结束了,也没有买一送一优惠活动了,只能送代金券,“就因为写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他们就可以随意作出这种解释吗?”

商家将“最终解释权”作为“免责金牌”,可以说什么就是什么?实际上,商家作出“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的声明本就是违法行为,该条款亦是霸王条款!

据介绍,“最终解释权”很早就被界定为不合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最终解释权”为借口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而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参加商家的营销活动或接受服务和商家形成的合同关系,商家的商业广告、声明告示、贵宾卡、赠券等符合要约条件的均视为格式条款。一旦在消费过程中遇到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推卸侵权责任情况,大家可及时拨打12315投诉进行维权。

那么,除了“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外,还有哪些是常见的“霸王条款”呢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3、“特价商品、概不退还”,“促销商品,售出不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4、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5、顾客衣物逾期不取,且超过保管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6、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

7、谢绝自带酒水。

8、包厢最低消费XXX元。

来源丨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象山市场监管、桂林晚报

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