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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不给劳动合同,是否等于合同无效?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周伟武

施先生问:我是上思人,2015年来南宁做绿化工。2019年12月1日,我与广西某物业公司签订一份非全日制用工类合同书后,被派到广西某学院做绿化工。现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我工作的内容、时间、工资不同。公司没把合同给我,也没有给我买保险。请问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得到双倍工资?

韦英梅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证据证实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仅以用工单位没有给施先生劳动合同,是不能作为双方合同无效的事实依据。遇见这种情况,施先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施先生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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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