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实习生 韦苏涵 黄丽满
南宁市胡女士来电:我原先在张总100%股权的A公司任销售员,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在2019年3月15日张总又安排我到他100%股权的B公司去任销售主管,到2021年3月14日劳动合同到期后B公司没有继续跟我签订劳动合同,我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黄辅崇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据此,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计算的,应将胡女士在A公司和B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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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