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方面可以提起反诉,搜集重复收费的事实证据。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颜强 实习生 劳雪花
某女士问:我所居住的小区原来是单位集资房,后转为市场化小区并设置有业委会,随之聘请了物业公司,事后我们发现新的物业合同中重复约定且收取了公共维修基金。现在,物业公司要求拖欠的业主支付公共维修基金,请问是否该交纳?
覃贤达律师解答:在民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合同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依法成立合同对合同主体之间都具有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业主与物业公司作为合同主体,都应该全面履行合同内容,因此,物业公司要求欠费的业主支付相应的费用是合法有据的。
涉及重复收费的问题,应通过行政手段,向住建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并责令物业公司退回。若涉及诉讼的,物业公司主要依据《物业合同》主张权利,业主拒不缴纳的当然构成违约。业主方面可以提起反诉,搜集重复收费的事实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综上,物业纠纷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建议通过业委会作为代表来处理,优先进行协商,必要时再诉诸司法程序。律师并不建议个别业主以拒缴的方式对抗,形成违约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可考虑通过公证处提存的方式,由公证机关托管至争议解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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