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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销售人员承诺加收房款可买顶楼,收房时变卦,算违约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石慧琼

黄女士问:两年前我买商品房时,售楼人员承诺顶楼可以由业主做成绿化阳光房,多付4万多元房款即可。今年收房时却不允许上顶楼,这是否属于欺诈消费者?另外,我买房时是与开发商的物业公司签合同,收房时却被通知与另一个物业公司签合同,如果不同意就不给办收房手续。我该如何维权?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宣传或承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说明和允诺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售楼人员的承诺是职务行为,应视为房地产开发商的承诺。楼顶通常为建筑物共有部分,个人不能随意加建。即使业主在个人专有部分加建,也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否则属于违建。开发商涉嫌虚假宣传,可向住建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此外,如果无约定,开发商无权将业主是否签订物业合同作为交房前提条件。

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售楼时涉及虚假宣传的材料、书面合同、加收费用的转账凭证和有关收据等,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进行查处,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加收费用并赔偿损失。

8月6日(周五)值班律师

上午:刘剀,广西全德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刑事案件。

下午:陈艺平,广西华司律师事务所,擅长经济合同、房地产,婚姻家庭纠纷等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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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