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实习生韦苏涵
某读者问:
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类型的财产损失可以主张?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戴冠媚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上述《解释》没有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亦明确“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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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