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郭燕群
9月17日下午,南宁市司法局对《南宁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修改草案)》开展专家论证。为将更多具有文化价值的历史建筑纳入保护范围,南宁市拟不再对历史建筑的认定作“年龄”限制。对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建立预先保护制度。
上位法
未对历史建筑年份作具体要求
截至目前,南宁市共核定公布了“三街两巷”历史文化街区、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蒲庙老街历史文化街区、陈东村历史文化街区、宾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雁江古镇历史文化街区等6片历史文化街区,110处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要取得被保护的资格,是否应该以建筑的“年龄”作为认定标准?这次法规修改,在“申报核定”方面,拟删除“历史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的规定,不再将历史建筑的年份作为申报的硬性条件。
据了解,在国务院的法规以及住建部相关文件中,对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为“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较高的建筑艺术特征”“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价值”和“具有其他价值特色”,没有对历史建筑的年份作具体要求。
专家观点
既要记录历史,也要传承文化
“上位法没有要求,就没必要设定门槛。”曾参与了南宁市“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前期规划的专家付朝华表示,他赞成取消“历史文化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的规定。他认为,目前,南宁市历史底蕴亟待挖掘、丰富,历史建筑的申报门槛不能设得太高,比如,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永久举办地,南宁已有一些具有东盟风格的特色建筑,此外还有一些具有工业特色的旧厂房,它们虽然没有30年的历史,但却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先降低申报门槛,至于是否能认定为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可参考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也有专家认为,30年的条件不是必须,但是也不能缺,否则不好区分历史建筑和现代建筑。南宁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钟建国建议,能否设一个折中的规定,既要记录历史,也要传承文化,比如南宁市会展中心等具有标志性、代表性的建筑物,虽然年龄不满30年,但也可以考虑纳入历史建筑范围。
修改草案
拟对“准保护对象”预先保护
在现实中,由于未被认定为历史建筑,一些有特色、有价值的建筑在土地开发和城乡建设中被拆除了。为减少这些“准保护对象”被破坏的可能性,这次条例修改,拟建立预先保护措施。对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条例修改草案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管理人采取预先保护措施。
对此,有专家提出,预先保护措施的规定有必要,但所有权人如何预先保护,进入核定程序后又该怎么做,还应细化,才能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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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