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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被停车场出口道闸杆砸到头部,谁来负责?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近日,市民凌女士走在南宁市江南万达9栋和11栋之间的路上时,被一个停车场出口的道闸杆落下砸伤头部,她认为停车场负有责任应该予以赔偿。9月23日,停车场方面则表示,凌女士应该负主要责任。对于责任的划分,不同的律师有不同观点。

当事人:被道闸杆砸到头部,停车场应该赔偿

9月19日,凌女士要为在江南万达9栋补习的孩子办一张市民卡,而11栋12层就是市民卡办理点。

“中午12时许,我下楼走到9栋和11栋之间的停车场出口时,被一个道闸杆砸到头上。”凌女士说,停车场出口有两个岗亭,中间一个无人值班,听到呼喊后,值班员才从另一个岗亭出来。事发时,这个出口两边是没有水马隔离墩的,在她受伤之后,值班人员很快拿来水马挡在出口两侧。

▲凌女士穿过停车场出口时被道闸杆砸到。(箭头为行走方向,红圈为事发地点,绿圈内水马事发后才摆放)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凌女士说,她被道闸杆砸到后,停车场方面没有人说去买药或到医院检查。凌女士从中午一直等到下午3时,停车场方面一直没有负责人出面妥善协商。下午3点半,第二次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协调,但无结果。

下午4时许,凌女士到医院做了头部CT检查,医院诊断为,左侧颧弓及额骨颧突骨折。

▲医院诊断为,左侧颧弓及额骨颧突骨折。

凌女士认为,停车场方面应该予以相应的赔偿。

停车场:当事人应该负主要责任

9月23日下午,停车场方面一位兰经理向南国早报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

“事发地是机动车停车场出口,一般情况下,行人是不应该在此处出现。”兰经理说,事发前有一辆小车刚刚从该出口离场,当事人更应该小心看路行走,不应该走到此处去。

▲行人从停车场出口穿行。

他说,事发后当事人报警,派出所人员也到了现场,当事人到医院检查,也是由同事陪同,并不存在事发后停车场方面不予协助处理的情况。

兰经理说,建议由派出所或双方都认可的责任鉴定方来鉴定,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判定我们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们就承担多少责任;如果判定当事人负全责,她就应该自己承担。”他表示,停车场方面也会和派出所方面沟通,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此处是一个无人值守岗亭,平时的确有一些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为了抄近路直接横穿停车场出口。因为无人值守,不能做到时时劝阻。”他说,事发后工作人员在停车场出口两侧摆放了水马,但仍有一些人视而不见,继续横穿出口。下一步,还会在出口两边摆放提示牌,夜间也会保障出口处灯光明亮,提醒行人注意安全。

▲凌女士称,水马隔离墩事发后才摆放出口旁边。

律师观点:双方都有责任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麦鹰雄认为,凌女士路过无人值守的道闸杆旁边时,应该知道该道闸路是专门给机动车出入,道闸杆会随时下落砸到自己,但由于凌女士疏忽大意,结果被道闸杆砸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凌女士对被道闸杆砸伤的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20%的过错责任。停车场管理人如果事先在道闸杆旁边摆放水马作为防护栏,那么就会引起凌女士注意,进而凌女士就有可能避免被道闸杆砸到的损害结果,但由于停车场管理人没有履行该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凌女士被道闸杆砸到的损害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停车场管理人已经构成侵权,应当承担80%的过错责任。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王飞忠认为,从现场图片来看,9栋、11栋至市政道路之间属于向市民开放的区域,停车场的出入通道穿过该开放区域与市政道路连接。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负有在停车场出入通道两旁设置显著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义务。本纠纷中,停车场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凌女士行走在开放区域也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由于出入停车场的机动车的危险性要高于行人的危险性,因此,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凌女士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两位律师的观点则认为,当事人凌女士应该负主要责任。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周伟光说,如果停车场出口有人值守,道闸杆是人工起落造成人员受伤,双方应该各负一半的责任;现在这个停车场出口是无人值守,道闸杆起落是系统自动控制,成年人都应该知道不能从道闸杆下经过,所以当事人应该负主要责任。

南国法援公益律师林剑也认为,当事人凌女士应负主要责任,停车场方面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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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莫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