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问:我离婚了,儿子随我生活,当时法院判决前妻一个月可以探望儿子三次,且可以带回留宿。现在儿子八岁了,他不愿再去母亲家住。请问,孩子能否选择不去?我能否请法院变更原有探望权内容,更改为按儿子意愿,确定前妻行使探望权内容及方式?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异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院按照当事人的申请,结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实际需要,综合予以判断,作出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决定。
建议你先与前妻进行协商,及时对孩子进行疏导、教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探望的方式和时间。法律设立探望权的初衷在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父或母行使探望权也有赖于子女的配合。
(南国早报 石慧琼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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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