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号有特色

南国早报

ngzbnews

南国微生活

nanguowei

南国小记者

ngxiaojizhe

车广西

ngzbqczk

斗殴致人死判八年,死者家属称判太轻,检察院综合听证会意见决定不予提请抗诉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网络图片
1.不满判决向检察院申诉

3年前,黄先生的儿子在一场斗殴中身亡。在作出一定赔偿后,法院对两名打人者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和四年。因认为法院判决不公,黄先生到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进行刑事案件申诉,要求检察院提起抗诉。5月4日,该院为该申诉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

不满判决向检察院申诉听证会由江南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与两名江南区人大代表(一人为专职律师)担任听证员,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并发表听证评议意见。

2013年9月14日,被告人甘某某、韦某某与被害人覃某某、黄某某(申诉人黄先生之子)因口角引发打斗,韦某某与黄某某徒手对打,甘某某用 U 型锁殴打黄某某的后脑,终致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覃某某轻伤。

甘某某和韦某某先后归案,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向两名被害人赔偿共计3万元。2014 年 11 月,江南区法院判决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听证会上,申诉人黄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提出的申诉理由认为,案发时两名被告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言语上的刺激、挑衅,主观上蓄意谋划了殴打行为,具有极大的主观恶性;殴打过程中,被害人覃某某已失去反抗能力,甘某某没有停止侵害,并用 U 型锁击打黄某某的后脑,主观上放任了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案发后,甘某某、韦某某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原审判决量刑畸轻,要求检察机关提请抗诉。

2.检察院决定不予提请抗诉

原案件承办人和复查案件承办人,分别阐述案件起诉和复查的情况。代理律师与原案件承办人就案件的量刑是否适当展开辩论。三名听证员经过评议,最终通过表决形成了听证评议意见,认为被告人甘某某、韦某某的量刑适当,不符合抗诉条件。

听证会后,复查案件承办人结合本次听证会形成的听证评议意见,对案件进行审查。经复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甘某某、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死一伤,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均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确定量刑起点。甘某某使用U型锁殴打被害人,属持械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但甘在案发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韦某某,是立功,依法减轻处罚。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部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提请抗诉。

来源|南国早报记者 蒋文跃 通讯员李希舟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