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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陆志光收受贿赂360万元,获刑八年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5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梧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陆志光受贿案,被告人陆志光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7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网络图片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志光利用担任梧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先后分管经济侦查支队、局对外联络办公室、交警支队的便利,在案件办理、合作经营等事项上,为赵某某、黄某某等多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所送钱款共计230万元。陆志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130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退缴赃款3万元。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志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陆志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罪行以及尚未掌握的较重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陆志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丨南国早报记者唐晓燕 通讯员余作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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