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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假离婚”变真离婚,南宁一女子难分“前夫”房产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租赁合同均有效 谁该搬出出租房

韦先生问:我与房东于今年4月8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当天房东就把房屋交给我使用了。4月18日,一男子梁某来到出租房,出示了一份他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说该房屋他于4月1日就已经和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现要求我立即搬离。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焕东律师解答: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因此,梁某虽然先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未向其交付租赁物,其未合法的占有租赁房屋,而你已合法占有租赁房屋,应当确定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所以你不用搬离该房屋。

夫妻“假离婚” 能否分割对方房产

朱女士问:因个人原因,我与爱人周某于2005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我们是假离婚,离婚后我们仍然住在一起,共同抚养子女。2013年,周某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现我们感情不和,我能否主张分割该房产?
徐柱万律师解答:你和周某离婚后未再办理结婚登记,实际上就是真离婚。由于你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各方所得的收入或各自购置的财产,不必然属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如你不能证明你与周某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则该房屋为周某个人所有。

两遗嘱内容有抵触 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黄女士问:父亲去世后,我母亲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房。母亲在2014年5月立有一份遗嘱,指出她去世后房屋由我哥一人继承;到了2015年3月,母亲又立了一份遗嘱,她去世后房屋由我和哥哥共同继承。现母亲去世了,她生前先后立有两份遗嘱,应当以哪份遗嘱为准?
徐柱万律师解答: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你母亲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应以2015年3月所立的遗嘱为准。

6月16日(周五)值班律师
上午 林树昌 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仲裁等法律业务。
下午 梁昌丽 广西慧拓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继承、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等法律业务。

来源丨南国早报 全君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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