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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女子骑车坠井,牙齿断裂下巴受伤,更离奇的是……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今年3月26日上午7时许,南宁女子李某驾驶电动车行驶到五象大道一处辅道时,连人带车坠入一个没有井盖又无任何警示标志的管线井内,致其牙齿断裂、下巴留下伤疤。为此,李某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6月28日,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的一审庭审现场,两名被告就这口管线井到底归谁管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焦点一
谁是管线井的产权单位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答辩称,该局既不是事故发生管线井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和维护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答辩意见也与城管局一致,同时还补充答辩称: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只是对道路的排水设施进行管理和维修,而排水的设施只是雨水井,并不包括本案事故发生的管线井,管线井应由产权单位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那么到底谁才是这口管线井的产权单位呢?被告方代理律师称:“到目前为止,都没有确定事发管线井是哪个部门管理。事故发生后,有部门对管线井进行封盖,但具体是哪个部门,目前无法确认。且类似这样的管线井涉及十几个部门,不属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管理范畴。”

焦点二
“等设施”包含管线井吗

被告方称,《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1】16号)中,注明了南宁市城市管理局仅“负责市级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因此事故发生的管线井不属于被告管理范围。

原告李某认为,这里的“等”字应该包含了地下的所有设施,之所以没有列举出来,是因为管理者的管理范围太多无法一一列举,才重点列举了排水等设施。但被告方表示,李某对此处的“等”字定义有错误的理解,“按《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事发的管线井是没有包含在市政设施里面的,‘等’字是为了以后的职责预留设定的空间,至于后面的职责,也需要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李某如果认为这个管线井属于两被告管理,应起到举证责任。”

焦点三
事发后为何没有立即整改

同时,李某认为整改井盖时已超过了整改期限。她说,《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制度》第五条有规定:“城市道路上设置井盖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本市通用的井盖设施规范标准,并标明产权单位和维护责任单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制度》的第六条规定:“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加强井盖设施的监督管理,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井盖设施缺失、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示,并通知产权单位及时进行补装、更换或维修。对影响行人或车辆交通安全、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废弃井盖设施,市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填埋。”第七条还规定,井盖设施产权单位接到投诉或维修通知后,应在两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对缺失损毁的井盖予以补装更换。

“在我出事等我爱人赶来的过程中,在不到20分钟的时间内,就有4位骑电动车的行人摔倒,且在此过程中,我看到有市政维修车辆经过,但并未对事发现场的井盖缺失问题进行警示。”李某还表示,她一直到4月7日正常上班才再次路过事发处,却发现井盖依旧未整改,故认为整改期限已远远超过规定的“两小时以内”的要求。且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还告知她,此后两次维修都无法查到维修单位的记录,故无法确认是哪个责任单位负责。“所以我认为,两被告就是这起案件的责任单位。”李某说。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期宣判。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彭宁莉 通讯员 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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