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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贪3680多万,私放走私车收千万好处费…广西这些人栽了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其提供便利,这样的贪官必将被严惩,一起来看近期广西的反腐成果。

1
利用接待职务之便
贪污3680多万元

8年贪了3680万元!7月12日上午,南宁市中级法院对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原副主任丘朝阳贪污案进行一审宣判。

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丘朝阳先后担任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待办主任、分管接待办的办公室副主任。

其间,丘朝阳利用管理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及接待费用结算、报账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发生真实公务接待的情形下,先授意接待办工作人员在“经手人”“验收人”处签名,填写大量的空白报账单,并向酒店、酒行负责营销的业务经理或其他社会人员支付票面金额4%至15%不等的“税点”获取虚开的发票,从而将虚开发票混入正常公务开支产生的发票,通过报账单一同报账,以非法套取公款。经司法鉴定及其本人确认,丘朝阳非法套取的公款合计人民币3680.765705万元。

南宁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丘朝阳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丘朝阳案庭审现场。

2
放行非法走私车辆
收取好处费超千万元

7月6日至7日,广西高速交警七大队多名干部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窝案在钦州市钦北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该案中,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七大队原大队长韦某、原副大队长李某阳、原副大队长黄某、原副大队长卢某、内勤中队原中队长黄某甫,被指控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秩序一中队原中队长孟某林,被指控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


2009年8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韦某、李某阳、黄某、卢某、黄某甫、孟某林利用职务之便,对通过高支七大队管辖高速公路路段的走私车辆不依法查扣,而是违规放行,共同或单独收受走私犯罪分子给予的好处费,其中被告人韦某、李某阳、黄某、卢某、黄某甫共同收受好处费1535.3395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外,被告人李某阳单独收受好处费101.866万元,被告人孟某林单独或共同收受好处费共35.08万元。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林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

3
钦州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
局长方福孚被开除党籍

日前,中共钦州市纪委对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方福孚(已退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方福孚在担任钦州市钦北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验收和工程款拨付过程中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或单独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数额巨大。

▲广西纪检监察网截图

4
收受130万元“好处费”
融安县原教育局局长赵大亮一审获刑

7月12日,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教育局原局长赵大亮(批捕前任融安县科技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涉嫌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判决:赵大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退还赃款13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2012年至2016年期间,赵大亮利用担任融安县教育局局长(正科级)职务上的便利,为承包融安县中小学免费午餐食材配送和承建融安县教育系统基建工程的老板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30万元。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蒋文跃、通讯员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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