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发布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红黑名单”制度)。记者了解到,“红黑名单”制度针对的群体是南宁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初衷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怎样会上“红黑榜”?上了“黑名单”对房地产企业有什么影响?住房局法规科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如果市民或者从业人员想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8月16日之前,发送信息到zfjfgk5621013@163.com。
1.在外地上过“黑名单” 在南宁不能上“红名单”
2日,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称,专门设立“红名单”是为了激励企业不断向好的方向努力。但要上“红名单”会有不少限制条件,比如某企业在全国多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其在其他城市被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后,那么在南宁就无法登上“红名单”。在企业登上“红名单”之前,监管部门会将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才有机会上榜。
该负责人称,“红名单”上的企业在办理行政审批时可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比如,某企业上“红名单”后,在住房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
相关负责人称,“红黑名单”管理周期是一年,如果上了“红名单”的企业一直做得很好,可以连任;如果企业做得不好,监督部门对“红名单”进行动态监管,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条件要求的,将从“红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2.被其他部门警告或罚款 也会被列入“黑名单”
很多市民很关注“黑名单”上的企业,企业的哪些行为会导致其上“黑名单”呢?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称,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南宁实际执法情况,南宁市列出了7条“红线”(详见相关链接)。这7条“红线”中,一部分是“南宁特色”,比如监管部门对企业的考核中,失信行为在记分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以上就要上“黑名单”。为此,南宁市配套出台信用管理规定,对于严重的失信行为,一次最高扣10分。房企出现严重的失信行为两次或者累计若干次小的失信行为,都有可能上“黑名单”。
另外,该“黑名单”也是开展联合惩戒的方式之一,比如某企业被工商部门处以警告,又被物价部门罚款,那么,该企业也会被住房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还有一些是一票否决的行为,比如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等行为,只要有一次,就可以列入“黑名单”。
3.“黑名单”负面影响大 企业有机会修复信用
记者注意到,在“黑名单”的形成过程中,比“红名单”增加了信息告知和审核认定两道程序,这意味着企业拟被列入“黑名单”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允许限期以书面形式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由部门进行审核。
该负责人称,部门在收集信息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根据各监管部门的处罚情况;二是根据市民的投诉和举报,对此,部门首先会进行调查,再进行处罚,在列入“黑名单”之前还要公示,整个过程中,都设置了企业权利自救的机会。
该负责人还表示,一旦被列入“黑名单”,企业要承担的后果是严重的。首先,从口碑上来说,企业的形象将会受到影响,而且还要接受来自部门的9项惩戒(详见相关链接)。在“黑名单”期限届满后,其严重违法行为未完成整改的,将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可以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
不过,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仍有机会“反省”。比如,通过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但一票否决的情况除外。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虽然可以从“黑名单”上下来,但有关信息仍被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这也会成为企业曾经的“污点”,因此,监管部门希望企业爱惜自己的“羽毛”。
相关链接
●房地产企业违反以下规定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依据《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南宁市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南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的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的;
(二)一年内受到管理部门警告、罚款行政处罚2次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
(三)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
(四)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局书面报告一次经营情况。
(二)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暗查暗访,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一次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三)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对其在市住房局办理的行政审批业务从严审查。情形严重的,限制其取得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是降级处理。
(四)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五)严格预售资金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情况的检查力度。
(六)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物业项目等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七)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九)其他需要联合惩戒的措施。
●哪些情形有可能被纳入“红名单”
纳入房地产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2)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对进入“红名单”的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在市住房局办理相关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
(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
(三)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根据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级监管制度挂钩。
(五)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行业自律机制等规定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李俭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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