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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交警总队原总队长韦宁贤受贿2000多万!法院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广西公安厅交管局原局长韦宁贤,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贿赂共计2097.062万元,其中索贿1040万元。今日,该案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8月9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韦宁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韦宁贤利用其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总队)局长(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在开办驾校、承揽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或承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097.062万元,其中索贿1040万元。被告人韦宁贤个人受贿所得1174万元。


▲当庭宣判。


南宁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韦宁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为徐某、罗某、黄某、张某、郑某等人和相关单位谋取利益,或者承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上述人员及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韦宁贤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韦宁贤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韦宁贤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退出赃款570.729557万元,可从轻处罚。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丨南国早报 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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