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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关于就业创业的11条政策,这里有你的大礼包!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时间:
10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我区就业创业工作提出11条政策。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介绍,我区此次施行的11条政策,是在保障国家相关政策全面落地,不打折扣、不缩水、不走样的前提下,结合广西实际而制定的,其补贴标准和范围多有提升和扩大。

《通知》一方面充分通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企业新开发就业岗位,增加吸纳就业人数;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创业对就业的带动作用,推动更多企业享受扶持政策。

近年来,广西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提升,外出务工农民工回流趋势明显,大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亟需通过就业实现脱贫,同时还有部分就业困难群体需要援助。为此,《通知》针对这些重点人群,创新提出多条扶持措施。

据悉,2017年9月末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71%,比目标控制数4.5%低1.79个百分点,全区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政策“大礼包”摘录

1.各设区市可从实际出发,对经认定符合主导产业发展且开发出新就业岗位,并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众创空间,给予两年的房租、宽带接入费补助。对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补。

3.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两年以内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单位,在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期间,每新招用一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对首次在区内创办小微企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扶持补贴。

5.自治区内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6.将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以及完成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1200元/人/月。对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国家级示范单位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7.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标准为每人1000元~1600元不等。

8.支持企业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给付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9.对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的成员,在初次申请公益性岗位时予以优先推荐上岗,在公益性岗位期满清退后仍难以实现就业的,由当地财政出资购买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给予3~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

10.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按照300~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来源 | 南国早报记者刘冬莲 通讯员雷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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