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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法援 | 再婚又离婚,继女应赡养我吗?有继承权吗?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世杰

钦州黄先生问:2008年,前妻嫁我时一起带来了两个女儿,当时大女10岁半,次女当时6岁。今年9月,我们因感情不和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请问,两个继女对我是否有赡养义务?是否有权继承我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父女关系?

林剑律师解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继子女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黄先生只要尽到对两个女儿抚养、照顾、教育等抚养义务,两个女儿就需要承担赡养黄先生的义务,同时她们也享有继承权。如果将来黄先生前妻的两个女儿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而对黄先生不尽赡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0月18日(周一)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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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麦鹰雄律师,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房屋买卖、房屋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过户登记程序、集体征地补偿、集体收益分配、遗产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手机号码:15177820628

下午:吴永超律师,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擅长民商法律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法律业务。手机号码:1827711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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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