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罪犯陆圩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据悉,陆圩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3次作案,杀害了同居女友、同村村民。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陆圩和女友韦某华(被害人,殁年38岁)共同居住于南宁市武鸣区(原武鸣县)某镇韦某华家。因陆圩催韦某华还款等原因,韦某华提出分手,陆圩心生怨恨。
▲庭审现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2009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陆圩掐扼正在卧室内睡觉的韦某华颈部,又持螺丝刀刺扎其头面部,致韦某华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陆圩杀害韦某华后,潜逃回大化瑶族自治县某乡某村老家,并藏匿于附近山上。其间,公安人员曾上山抓捕陆圩未果,陆圩怀疑系被害人陆某(殁年39岁)举报其藏身地点,心生报复之念。
2011年3月10日晚,陆圩潜入陆某家,持刀猛砍正在睡觉的陆某头部和面部致其重伤。
2016年7月24日23时许,陆圩下山前往水稻田旁的水塘取水,遇陆某在田中劳作。陆圩认为陆某对其挑衅,遂在附近田坎上守候,待陆某经过时,先后将自己随身携带的4把菜刀砍向陆某。
陆某见状逃跑,陆圩持带有长木把的菜刀追砍陆某,追上后猛砍其头部、面部以及背部等,又持折断后的长木击打其背部,致陆某颅脑损伤死亡,陆圩把尸体拖至附近水塘中抛弃后,逃离现场。
2016年8月11日,陆圩因故意杀人罪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故意伤害陆某的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圩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并罚。陆圩杀害同居女友,潜逃期间恶意报复,伤害、杀害同村村民,情节特别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陆圩所犯故意伤害罪系自首,原判已予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故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陆圩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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