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南宁一市民在老家建的房屋被征收,签了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后,相关部门又以该房屋未合法报建为由不予补偿,房主遂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告上法院。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结了该起“民告官”案,最终判定:双方补偿协议成立,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支付16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房屋被拆后征收方变卦,房主状告职能部门
黄某原是南宁市某村村民,在户籍迁出该村后,他又与妻子刘某回村建了一间房屋,该房屋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没有合法的有效用地、建房批准证件。2013年,原南宁市国土局作出征收预公告,黄某夫妇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黄某夫妇在征拆工作组提供的补偿协议上签字后交付房屋,该房屋被拆除,征拆工作组向黄某夫妇确认了发放补偿款的时间。
但他们却没有等来补偿款。相关部门以该房屋没有规划建设等部门的合法报建手续,不符合安置条件为由,决定不予补偿。
黄某夫妇不服,将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机构改革后承接原南宁市国土局相关职能)告上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要求该局履行协议,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16万余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6万余元。
▲房屋拆除现场。资料图
征地补偿协议成立,部门被判支付补偿金
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成立?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双方确已达成签订行政协议的意向,黄某夫妇交付房屋已履行协议主要义务,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则表明其已以实际行动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主要义务,此时协议成立。
至于黄某夫妇能否获得拆迁补偿,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农村建造房屋。黄某夫妇在户籍迁出农村后,已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在该村建造房屋。因此,该房屋虽然是黄某夫妇建造,却并不属于其合法财产,该房屋也不属于合法建筑。
但即使该房屋并非黄某夫妇的合法财产,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及建筑内的物品,则属于他们的合法财产。行政机关与房屋所有权人约定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偿,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了行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平合理的情形下,被告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向黄某夫妇支付拆迁补偿款1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黄某夫妇的房屋已被拆除,且当时约定的补偿金额远低于涉案土地上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符合公平原则。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机关更应信守承诺
主办该案的法官认为,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体现了国家意志,应当负有比一般人更高的道德约束,示范遵守法律规定。
如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向相对人作出承诺的,除非该承诺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经法定程序撤销,否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践行承诺,维护行政执法权的公信力,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未取得合法报建手续的房屋拆迁是否都能获得补偿?法官认为,还是要视具体案例事实和相关法律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编辑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