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1月11日,朱某花5500元在南宁市一水果经营部购买了10箱进口车厘子,并以该批车厘子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为由,要求经营者黄某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55000元,退款和赔偿共计6万余元(点击查看此前报道)。2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涉案的进口车厘子是初级农产品而非预包装食品,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并没有强制性规定。
▲庭审现场。本文图片均由法院提供
法院查明,涉案车厘子产品产地为智利并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对于黄某质疑朱某为职业打假人,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此朱某属于消费者。
同时,法院还认为,涉案车厘子是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朱某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其对所购买的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具有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涉案产品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不足以对其造成误导。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朱某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样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当庭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当庭宣判,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主办该案的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但是,这些规定是针对预包装食品。车厘子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并非加工而成,其定量包装和外包装标签更多的是为了便于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
主办法官特别提醒,对于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让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开心,同时要诚信经营,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杜绝问题食品流入市场。对于消费者来讲,则应理性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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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