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6年前,南宁的李女士向黄先生购买了职工集资房指标,并交了5万元定金,但对方未能办理购房相关事项,李女士要求退定金未果后,将对方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6月20日,李女士领到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退还定金及支付相应利息。
2017年初,李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黄先生。黄先生称手上有数套在南宁市区的职工集资房购房指标可出售,同年1月25日,黄先生和李女士签订一份购房指标转让协议,当天预收了李女士5万元定金。
之后,黄先生未能按照协议书办理购房的相关事项,也未还款。2022年8月,黄先生向李女士出具承诺书,称按协议于2022年12月31日前退还5万元及利息。然而,黄先生一直未履行承诺。
今年4月10日,李女士将黄先生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庭审中,李女士认可黄先生已归还2000元定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先生收到购房指标费后,至今未能为李女士成功办理购房指标资格, 李女士有权主张黄先生退还购房指标费。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黄先生向李女士返还购房指标费4.8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6月20日,李女士领到一审判决书,目前尚未正式生效。(文中两名当事人为化姓)
知多点:
广西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辉介绍,一般来说,定金不能退,是因为定金是保证缴纳定金一方履约的一种方式。但此案中,是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黄先生违约了,且双方已达成协议退款,因此这笔定金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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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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