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黄俏华 彭爱虹(实习生)
王先生问:2015年到2018年,我在A公司工作,2019年初,A公司派我去B公司工作,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A公司与B公司的股东相同,经营范围相同,工作地方不同。现在我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双方不再续签。我在A公司工作的四年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到B公司的工作年限吗?
韦英梅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王先生是A公司指派其到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王先生与B公司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将王先生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B公司工作年限,有法律依据,应得到支持。
值班律师:韦英梅 北京嘉润(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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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波 戴昕明
校对 黄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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