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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只有转账记录能否算借款?法院一审判了→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南宁的李先生和黄先生合伙做生意,两人退伙清算时对亏损承担有争议,李先生赌气说了一句有关“借款”的话,黄先生遂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先生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黄先生称,他和李先生是朋友,2023年4月至6月,李先生因需要资金周转向他借款,他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将11万余元转给对方。李先生也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还款,尚欠8.9万余元。

2023年10月,黄先生将李先生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8.9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提供录音作为证据。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黄先生是虚构借款事实,涉案款项为双方合伙经营款项,退伙清算时,双方对亏损的承担争议较大,自己在争吵中赌气说过:“如果这样,那就算作我借你的钱吧,但是要扣除相应的亏损。”黄先生将这段通话录音删减后,只保留“就算作借款”的表述,应驳回对方全部诉求。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交付。此案中,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条等书面证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虽然沟通频繁,但在转款前后却从未出现任何涉及借贷的信息。黄先生提交的证据表明,双方在转款前后一直合伙经营,且对于合伙盈亏存在较大争议。黄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足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依法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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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戴昕明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李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