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广西扶绥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因拖欠刘先生劳务费19.4万余元及利息被法院判决还款,其名下1000多平方米地块亦被查封。然而,矿业公司为逃避债务,竟将查封地块低价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刘先生遂将矿业公司及受让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一恶意转让行为。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矿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8日,经营范围为煤炭采掘、销售。2017年8月,刘先生与矿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同年12月,法院判决矿业公司向刘先生支付拖欠款项19.4万余元及利息。因矿业公司未履行判决生效义务,刘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矿业公司位于扶绥县东罗镇那练村一块1023.0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3年。在执行过程中,围绕着同一地块的查封合法性,经历案外人韦某、朱某对异议诉讼,均以法院支持继续查封告终。
2023年8月,矿业公司在债务未清偿情况下,与扶绥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方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约定以6.8万元转让该地块,远低于同期同类土地市场价(基准价13.5万元)。蹊跷的是,第三方公司实际仅支付2万元“手续费用”,却通过特殊程序完成了不动产过户登记。
2024年5月,刘先生发现该地块已转移登记至第三方公司名下,认为矿业公司在其债务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其名下该地块过户给第三方公司,损害其合法权益,于同年8月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一恶意转让行为。
庭审中,矿业公司称,认可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意撤销案涉买卖合同和过户行为;第三方公司则辩称,刘先生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扶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矿业公司拖欠刘先生劳务费事实已由生效判决确认;交易价格显失公平,转让价仅为市场评估价的62%,低于法定“明显不合理低价”标准(市场价的70%);受让人存在主观恶意:第三方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早前曾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明知矿业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损害后果客观存在,土地转让导致矿业公司丧失重要偿债资产,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对于矿业公司将涉案地块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的行为,刘先生享有撤销权。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矿业公司将土地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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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梁冰欣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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