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莫淑媛
通讯员:陆文菊 黄丽丽 梁微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植发引起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9月,贵港市民李妍(化名)在贵港某医疗美容公司花费1万元植发费,于同年9月30日进行了毛囊移植术。在对取毛囊部位进行理疗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致该部位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索赔损失未果,李妍将该医疗美容公司及其所属的广西某健康管理公司诉至法院。
据了解,2023年9月,李妍因“先天性高发际”想进行植发手术,便与广西某健康管理公司签订《6大保障协议》,约定术后服务可在该公司旗下任意连锁店享受联保,随后又与该公司独资设立的贵港某医疗美容公司签订确认书,支付1万元植发费用。
9月30日,李妍在贵港某医疗美容公司完成毛囊移植手术。不料,在对取毛囊部位进行理疗时,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头皮被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索赔损失未果,李妍便将上述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植发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贵港某医疗美容公司作为实际侵权方,需对李妍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贵港某医疗美容公司是广西某健康管理公司独资开设的直营店,且广西某健康管理公司是《6大保障协议》的合同相对方,故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因植发手术已完成,1万元植发费用不属于侵权赔偿项目,法院对李妍退还费用的诉求不予支持。
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贵港某医疗美容公司赔偿李妍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4854元;广西某健康管理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李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医疗美容具有专业性和风险性,消费者接受服务时,需注意保留诊疗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发票存根,相关药品包装、名称、产地,以及美容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操作人员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等,若因机构过失受损,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在侵权案件中,实际侵权人与合同相对方均应对被侵权人遭受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 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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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丽青
校对 黄少华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刘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