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实习生 刘林怡
通讯员:覃欢谈
27年前,南宁市宾阳县的张女士和丈夫购地建房,将房屋登记在儿子李某名下。丈夫去世后,张女士发现儿子竟将房屋挂牌出售,于是,她和两个女儿将儿子诉至法院。近日,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为张女士设立该房屋的居住权,促使一家人握手言和。
1998年12月,张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在宾阳县购买了宅基地并建房,夫妻二人将房屋登记在年仅13岁的儿子李某名下。房屋建成后,长期由家庭成员共同居住。
2022年李先生去世后,经家人共同商量决定出租该房屋,所得房租用于补贴李某生活开支。
2025年,张女士发现涉案房屋被李某挂牌出售,且售价持续下调。她认为,该房屋属于她和已故丈夫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李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合法权益。张女士与两个女儿共同将李某诉至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房屋所有权50%份额,另50%份额由其子女3人依法继承。
儿子李某提出,涉案房屋宅基地的购置及房屋建设均是父亲单独出资,母亲并未出资。房屋建成后,一直是自己与父亲居住使用,母亲仅短暂居住。父亲生前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实质是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登记证书明确载明房屋为李某 “单独所有”。母亲及两个姐姐无权要求分割和继承房屋。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出资、使用、权属存在极大争议,互不相让,家庭关系降至“冰点”。
主办法官了解到张女士只是想防止房屋被恶意出售,以确保晚年老有所居。于是,法官建议为张女士设立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既无需改变房屋权属登记,也能够在法律上保障张女士老有所居。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李某单独所有,且李某需为张女士设立该房屋的终身居住权。该房屋设立居住权后,在保障张女士稳定居住权利的基础上,可以用于出租。目前,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张女士的居住权已依法登记设立。
据主办法官介绍,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的一种用益物权,主要具有两种价值:一是通过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住宅资源得到高效利用;二是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离婚后生活困难方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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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徐丽青
校对 麦雪莉
责编 梁冰欣
审核 段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