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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受雇帮人走私冻品,获刑又被处罚金!

来源:南国早报客户端 发布时间:
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卢荻

江苏籍货车司机罗某受中介雇佣,前往广西上思县边境拉货,所运货物为价值44万余元的走私冻品。法院认为罗某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行为,已构成走私犯罪共犯。近日,罗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25年6月27日,罗某受微信昵称为“永恒”的男子(另案处理)雇佣,驾驶厢式货车前往广西上思县一处露天铁棚货场,装运一车走私冻品牛腱子肉,随后按照“永恒”的指示,驾车将该批冻品向重庆市方向运送。当日,罗某驾车行至上思县那琴乡标榜村叫吾屯附近的国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拦截抓获。经清点,该车所载冰冻牛腱子肉共计315件,净重7.8626吨;经鉴定,该批冻品价值44万余元。

2025年11月13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罗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的问题,经查,罗某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到装货现场后,看到现场环境简陋,便意识到可能在做违法犯罪事情,在装货过程中,亦按照上家的指示,查看货物情况并拍照。罗某明知运输的货物内容,对货物的来源没有实际查验,发现到达目的地前无明确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等异常情况。罗某是多年的车辆运输经营者,负有查验运载货物,以及要求委托运输人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责任,对类似行为的认知程度应较常人更高,却仍持放任态度,具有主观故意的同时客观上实施了运输行为,构成走私犯罪的共犯。

法院认为,罗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罗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罗某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决定对罗某减轻处罚。

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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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邱晨

责编 唐海波

审核 胡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