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李俭芹/文
3月31日晚,广西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南宁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通知明确,商转公政策重启。重启后有哪些细节变化?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提示。据悉,该办法自2026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从商转公的贷款对象来看,商转公贷款对象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职工和自愿缴存人,且在原商业贷款发放当月已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不包含异地缴存人;同时借款申请人须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住房产权人。比如借款申请人小易于2022年2月在南宁公积金中心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至今,其配偶小付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小易和小付婚后于2023年6月在南宁市购买自住住房并于当月办理商业贷款,该笔商业贷款于2023年8月发放,借款申请人小易属于商转公贷款对象,其配偶小付应作为共同借款人计算收入参与贷款还款,但其缴存余额不能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贷款用途应为购买自住住房,其他各类非购房类型的商业性贷款如车位贷款、装修贷款均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除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可以正常设定商转公抵押权;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取得原商业贷款银行的提前结清贷款同意。满足上述基础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南宁公积金中心现行有效的贷款条件,如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首付比例、还款比例等。
相关负责人提醒称,商转公贷款业务包含“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和“非顺位抵押登记”两种模式。“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是指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在原商业贷款未注销抵押登记的情况下,由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该笔商转公贷款办理该住房的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借款申请人无需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待商转公贷款发放后,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所对应的第二顺位抵押自动上升为第一顺位抵押。“非顺位抵押登记”是指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经南宁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受托银行通知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原商业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登记后,再由受托银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该笔商转公贷款办理第一顺位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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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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