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平南县司法局安怀司法所联合镇综治中心、派出所成功调处一起因拆除旧房屋致使墙体崩塌侵害邻居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10月13日上午,安怀司法所突然接到派出所出警人员电话:平南县安怀镇新益村下新地屯方某芝与方某和两家因为财产受侵害发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请求司法所到现场调解处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信息后,立即了解清楚事情原委。起因是:方某和在拆旧楼房中,安全防护设施不健全,其所委托的钩机在钩毁墙体过程中,部分墙体侧翻倒塌在邻居方某芝的二楼阳台上,致使方某芝的二楼阳台护栏砖墙部分崩塌,并毁坏方某芝放在阳台上的洗衣机和阳台上的铝合金门窗。方某芝父子一气之下,拦停钩机,要求赔偿一切损失,方某和在承认错误之后,答应赔偿,但在未履行赔偿的情况下,欲继续施工,方某芝认为方某和不够诚恳,并认为他的整幢楼房结构都受到影响,要求方某和承担一切责任。双方矛盾激化后,方某和拨打“110”报警。
安怀司法所立即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安怀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镇综治中心、安怀司法所、安怀派出所组成工作组,组织双方到村委会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因双方情绪激动,受损害方坚持要求对整幢楼房进行结构鉴定评估,并要求侵权方赔偿10万元人民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认为: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赔偿金额上,必须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劝导,使当事双方认识到邻里和睦的重要性,之后在相互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合理的赔偿金额。拟定方案后,调解员决定寻找化解该纠纷的突破口,由工作组再次到现场勘验,一致认为:方某芝的楼房没有因此事故致使整幢楼房受到损害,最后调解员首先做好方某芝的思想工作,以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指出:一、方某和在防护设施不足的情况下,致使方某芝财产受到侵害,方某芝提出要求恢复原状和赔偿的诉求是合情合理的,于法于理方某和必须积极主动地给予赔偿;二、在此事故中方某和不存在主观故意行为,“远亲不如近邻”,希望方某芝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当事双方各让一步,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方某和负责赔偿方某芝实际损失共8270元,至此,一桩即将激化的矛盾纠纷得以平息,两家和好如初,维护一方社会稳定。
编辑 黄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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